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會學術道德建設,強化規(guī)則意識,堅守學術良知,遵循學術規(guī)范,加強學術自律,維護學術誠信,擔當社會責任,促進學術繁榮,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章程》,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是指在教育科研、學術交流、成果評審、論著發(fā)表等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
第三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本會全體會員。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是:
1.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2.偽造或者篡改數(shù)據(jù)、文獻;
3.編造事實,偽造注釋;
4.一稿多投,重復發(fā)表研究成果;
5.未參加研究而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6.未經(jīng)他人許可,不當署名;
7.代寫學術論文,捉刀代筆;
8.偽造學術經(jīng)歷、學術成果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9.借課題研究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10.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guī)范
第五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學術道德及學術自律規(guī)范。
第六條 嚴格遵守《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切實履行會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七條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強道德修養(yǎng)。
第八條 愛崗敬業(yè),努力鉆研教育教學業(yè)務,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教書育人能力,努力為教育事業(yè)作貢獻。
第九條 積極主動參加本會的相關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
第十條 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咨詢、科普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學術不正之風,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二條 參評人應回避與其申報成果相同類別的評審工作;當單位參評時,該單位的專家應回避與其申報成果相同類別的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秉持嚴謹、科學、客觀的評審態(tài)度,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原則。
第十四條 引用他人成果必須注明來源和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第十五條 合著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約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須經(jīng)過所有著者審閱,所有著者對著作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 倡導學術批評,鼓勵社會和輿論參與監(jiān)督,鞭撻和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七條 針對學術問題的舉報本會秘書處在接到調查人員提交的事實認定建議后,于15個工作日,對調查人員的事實認定建議進行審議,并形成事實認定意見。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jù)本秘書處提出的事實認定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調查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有關調查和認定結果等信息。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范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商從來不怕挑戰(zhàn)。浙商要繼續(xù)敢闖敢拼,這才是永恒的浙商?!薄ぁぁ?/p>
5月13日傍晚,杭州市西湖區(qū)翠苑街道辦事處主任樓穎平主任一行···